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以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(2014-2020 年)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4〕 21 号)、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 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〔2016〕33 号)和《国家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财金规〔2017〕1798 号) 等文件要求,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,建立健全失信 联合惩戒机制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人民银行、财政部、中央组织部、 中央编办、中央文明办、中央网信办、科技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自然资源部、生态环境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 交通运输部、水利部、商务部、国资委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、市 场监管总局、国际发展合作署、银保监会、证监会、民航局、外汇 局、全国总工会、共青团中央、全国妇联、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位 就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 见。 一、联合惩戒对象 2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《政府采 购法》,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,违背诚实信用 原则,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的政府采购当事人,包括
(1)政府采购供应商、代理机构及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;
(2)政府采购评审专家(以下 统称“失信责任主体”)。
二、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财政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单 位提供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。其他单位从全 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失信责任主体信息,将其作为依法履职的 重要参考,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,依法依规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 联合惩戒。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,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 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 展改革委和财政部。
三、联合惩戒措施 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,对失信责任主体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 戒措施。
(一)依法限制获取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 资金支持。 实施单位: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 国资委、国际发展合作署等 3
(二)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活动。 实施单位: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住房城乡建设 部、交通运输部、水利部、商务部、国际发展合作署、民航局、中 国铁路总公司
(三)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责任主体取得政府供应土地。 实施单位:自然资源部
(四)依法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认证证书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获得认证证书。 实施单位:市场监管总局
(五)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。 实施单位: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交通 运输部、水利部
(六)设立证券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、期货公司等审批参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证券公司、基金管理 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,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、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。 实施单位:证监会
(七)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、代表处审批参考 4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设立商业银行 或分行、代表处的审批参考。 实施单位:银保监会
(八)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参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保险公司的设立及 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的参考。 实施单位:银保监会
(九)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。 实施单位:国家发展改革委
(十)加强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在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时,加强管理,按照注册发行 有关工作要求,强化信息披露,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,防范有 关风险。 实施单位:人民银行
(十一)依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参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 案的参考。 实施单位:证监会
(十二)股票、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、可转换公司债 5 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。 实施单位:证监会
(十三)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 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 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。 实施单位:证监会
(十四)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中予 以重点关注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,对失 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。 实施单位:证监会
(十五)证券、基金、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,证券、 基金、期货从业人员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、基金、期货从业资格申请 中予以从严审核,对已成为证券、基金、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 予以重点关注。 实施单位:证监会
(十六)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 考。 实施单位:证监会 6
(十七)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。 实施单位:证监会
(十八)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,从严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申请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,从严审查失信责 任主体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。 实施单位:工业和信息化部
(十九)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对其评级授信、信贷 融资、管理和退出等的重要参考。 实施单位:人民银行、银保监会
(二十)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对失信责任主体,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、现场检查等工作中 予以参考,加大日常监管力度,按照相关规定,提高随机抽查的比 例和频次,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。 实施单位:各有关单位
(二十一)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、董事、监事 失信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,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 人、董事、监事;已担任相关职务的,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 务的意见。 实施单位:中央组织部、国资委、财政部、市场监管总局等 7
(二十二)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,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 人。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,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 业单位法定代表人。 实施单位:中央编办
(二十三)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 失信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,依法限制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、 保险公司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、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的董事、监事、 高级管理人员,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、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,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、执行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;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担任证券公司、基金管理公 司、期货公司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 审批或备案的参考。已担任相关职务的,依法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 职务的意见。 实施单位:中央组织部、银保监会、证监会、财政部、市场监 管总局等
(二十四)招录(聘)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失信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,依法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其被招 录(聘)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。 实施单位:中央组织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
(二十五)依法限制参与评先、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参与评先、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; 8 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依法予以撤销。 实施单位:中央文明办、全国总工会、共青团中央、全国妇联 等
(二十六)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在对失信责任主体的纳税信用管理中,依法将其违法失信行为 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。 实施单位:税务总局
(二十七)供外汇业务审批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相关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外汇业务审批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的审 慎性参考。 实施单位:外汇局
(二十八)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,不予通过认证;对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,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。 实施单位:海关总署
(二十九)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 失信责任主体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,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 监管,加强布控查验、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。 实施单位:海关总署
(三十)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参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作为限制受让收费公路 9 权益的参考。 实施单位:交通运输部
(三十一)暂停审批相关的科技项目 依法限制审批新的科技扶持项目,将其违法失信行为记入科研 信用记录,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资金申报。 实施单位:科技部
(三十二)严格、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批新改扩建项目 环评事项的参考。 实施单位:生态环境部
(三十三)作为限制分配进口关税配额的参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作为限制分配有关商品 的进口关税配额的参考。 实施单位:商务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
(三十四)通过“信用中国”网站、中国政府采购网、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通过 “信用中国”网站、中 国政府采购网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发布,同时协调相 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。 实施单位: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市场监管总局、中央网 信办 四、联合惩戒信息的动态管理 10 财政部在提供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时,应注明决定作 出的日期及实施期限,有关单位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,按照法律法 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。超过实施期限的,不再实施联 合惩戒。